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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具管理自治條例

110年08月04日正式上路

新北市電子煙

及加熱式於具

ON 管理自治條例

禁所全禁止吸或啟動電子煙及加熱式具,違者最高

處1萬元罰。

未滿十八歲者不得使用或持有電子煙及加熱菸具。

不得供應未滿十八歲者電子煙或加熱式具及其零組件,違者最高處5萬元罰鍰。

未取得許可證之電子煙、加

熱式菸具及其零組件,不得

製造、輸入、販賣、示、

廣告、促銷或贊助。

違者最高處10萬元罰鍰

,最重可勒令停工、停業。

 

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具管理自治條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