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08月04日正式上路
新北市電子煙
及加熱式於具
ON 管理自治條例
禁所全禁止吸或啟動電子煙及加熱式具,違者最高
處1萬元罰。
未滿十八歲者不得使用或持有電子煙及加熱菸具。
不得供應未滿十八歲者電子煙或加熱式具及其零組件,違者最高處5萬元罰鍰。
未取得許可證之電子煙、加
熱式菸具及其零組件,不得
製造、輸入、販賣、示、
廣告、促銷或贊助。
違者最高處10萬元罰鍰
,最重可勒令停工、停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