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OVID-19疫苗公費接種對象(110.6.21版)
順序 | 說明 | 族群及接種對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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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 維持醫療量能 |
醫事人員 1.具有執業登記之醫事人員 |
2 | 維持防疫量能 |
中央及地方政府防疫人員 1.維持防疫體系運作之中央及地方政府重要官員 |
3 | 高接觸風險工作者 |
高接觸風險第一線工作人員 1.國籍航空機組員、國際商船船員(含國籍船舶船員及權宜國籍船員) |
4 | 因特殊情形必要出國者(註1) |
由各該主管機關提具需求說明、預估接種人數及時程,向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專案申請。再視疫苗進口期程及供應量整體評估提供。 1.因外交或公務奉派出國人員、以互惠原則提供我國外交人員接種之該國駐臺員眷等 |
5 | 維持機構及社福照護系統運作 |
機構及社福照顧系統之人員及其受照顧者與洗腎患者 1.住宿型長照機構住民及其照護者 |
6 | 感染後容易產生嚴重併發症或導致死亡 | 75歲以上長者(註2) |
孕婦 | ||
7 | 維持國家安全及社會機能正常運作者 |
1. 軍人;2. 軍事機關及國安單位之文職人員;3. 未執行防疫相關作業之警察;4. 憲兵;5.國家關鍵設施必要工作人員);6. 運輸及倉儲業者;7.高中職以下學校教職員工與校內工作人員;8.幼兒園托育人員及托育機構專業人員 |
8 | 感染後容易產生嚴重併發症或導致死亡 | 65-74歲長者(註2) |
9 | 可能增加感染及疾病嚴重風險 |
1.19-64歲具有易導致嚴重疾病之高風險疾病者
2.罕見疾病及重大傷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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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 | 感染後容易產生嚴重併發症或導致死亡 | 50-64歲成人 |
備註::
1.包含「疫苗生產及疫苗倉儲物流人員」
2.具原住民身分者分別為第6類65歲以上長者及第8類55-64歲長者。
3.依「行政院國土安全政策會報-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領域分類」, 以「能源」、「水資源」、「通訊傳播」及「交通」等主領域, 由該領域主管機關認定之必要工作人員為限。
4.考量交通、氣候及醫療量能,酌予調增離島三縣市分配數量
5.COVID-19疫苗接種對象,將視疫情及疫苗供應現況,滾動檢討。
*資料來源: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(另開新視窗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