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生局表示,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3條之規定,任何人皆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,該類違規案件,除由民眾檢舉或衛生局自行稽查之外,本府警察局於查獲違規案件亦會函送筆錄相關資料,移由衛生局進行後續行政處分作業。衛生局說明,有關本府警察局移送該類案件,對於筆錄相關資料皆會進行查證及裁處。衛生局強調,針對違法販售菸品予未成年青少年之店家進行處分作業,目的乃警惕店家,使其能確實遵循菸害防制法之規定。衛生局再次呼籲販售業者,在無法確認購菸者年齡時,應檢視購菸者之證件,以確認其年齡,以免誤觸法規受罰。
資料詳洽:衛生局健康管理科科長 林惠萍 電話:2257-7155分機 1611
資料來源:點此開啟
檔案名稱 |
---|
dc34d76f-ac92-4134-b2b8-5d244cbcfcfe.jpg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