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昨(19)日會同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前往「鮮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」承租於新北市林口區倉庫查察,截至昨(19)日晚間,現場已封存逾期產品花枝碎肉
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再次呼籲,食品業者於進貨驗收時應落實食品標示管理,以確保食品衛生安全,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「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製造、加工、調配、包裝、運送、貯存、販賣…第8款:逾有效日期…」,違者依同法第 44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;情節重大者,並得命其歇業、停業一定期間、廢止其公司、商業、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,或食品業者之登錄;經廢止登錄者,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。
資料詳洽:食品藥物管理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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