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任與民有約
新北市烏來區衛生所「主任與民有約」執行計畫
一、 新北市烏來區衛生所(以下簡稱本所),提升為民服務品質,建立與民眾意見溝通管道,解決民眾問題,特訂定本計畫。
二、 會見時間:每月第二週星期二下午二時至四時,遇國定例假日順延;每次以一案為原則,每次約談時間以二十分鐘為限,若非本人親自到場者,則取消本次約見。
三、 會見地點:本所二樓會客室。
四、 受理方式:申請人應就建議或陳訴事項,於申請會見日期前十個工作日填具申請表(如附件),載明真實姓名、住址、聯絡電話、身分證字號及具體事實,親自或以傳真向本所提出申請。
五、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,得不予受理安排主任與民有約,如已安排,得隨時取消約見:
(一) 申請案尚係屬於司法機關者。
(二) 申請案尚在行政救濟程序中者。
(三) 申請案經判決或訴願決定確定者。
(四) 申請案已依相關程序處理中或本所可立即交辦處理者。
(五) 申請案件已約見處理,並已明確答覆,再以同一或相似之事由,一再申請者。
(六) 無具體內容或經查證所留姓名、住址、連絡電話屬偽冒、匿名虛報或不實者,或未具名、無法查證者。
(七) 非屬本所權責者。
六、 每次安排會見件數以一案為原則,遇時效緊迫得經主任核准酌予增加。
七、 民眾會見主任同一案件之人數以不超過二人為原則。
八、 本所應於會見前三個工作日以電話或書面通知申請人會見時間、場所、有關聯絡人及電話等。申請人因故未到場,得申請改期,但以一次為限。
九、 「主任與民有約」相關作業由本所值班人員登錄,依案件內容之相關業務承辦人負責受理;受理後視案件複雜情形,最遲應於七個工作日查明案件始末及事實,續由主任或指派代表會面,結束後七個工作天內函覆申請人;若遇其他重要公務,未能按照原排定規劃接見民眾,經由主任同意指定其他代表接見或通知更改日期。
十、 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修正並於奉核後施行之。
附件1 :
主任與民有約申請書 0214.odt